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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1执1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龙芳与任海、廖素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芳,任海,廖素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1执160-3号申请执行人:龙芳,女,汉族。被执行人:任海,男,汉族。被执行人:廖素琼,女,汉族。龙芳与任海、廖素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岳池民初字第3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龙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院执行中,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龙芳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任海、廖素琼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龙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小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