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1执1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龙芳与任海、廖素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芳,任海,廖素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1执160-3号申请执行人:龙芳,女,汉族。被执行人:任海,男,汉族。被执行人:廖素琼,女,汉族。龙芳与任海、廖素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岳池民初字第3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龙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院执行中,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龙芳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任海、廖素琼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龙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小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