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法民初字第08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曹永福与姚贵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永福,姚贵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8898号原告曹永福,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法定代理人曹永国,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李德鹏,重庆伟豪(北部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贵华,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王敏,重庆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双元大道216号附17、18、19号,组织机构代码90323347-0。负责人刘文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树平,男,汉族,公司职工,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永福与被告姚贵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北碚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永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由原告曹永福负担。审判员  罗仁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卫 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