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2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黄昭福与六美水果场、天峨县扶贫开发办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昭福,六美水果场,天峨县扶贫开发办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2民初7号原告黄昭福,男,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修理户,住。被告六美水果场。法定代表人张远彪,该场场长。被告天峨县扶贫开发办。法定代表人覃合安,该办主任。本院受理原告黄昭福诉被告六美水果场、天峨县扶贫办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在案外自行和解,被告已自动履行���部给付义务,故原告黄昭福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六美水果场、天峨县扶贫办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故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昭福撤回对被告六美水果场、天峨县扶贫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韦乔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