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39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唐山德生防水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德生防水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926-1号原告:唐山德生防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任各庄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被告: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国防道21号。法定代表人:许永泉,执行董事。本院在受理原告唐山德生防水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故此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虽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项下,但为两个独立、并列的案由,因此本案并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同时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防水施工合同》第七条明确约定了如发生争议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为“防水工程施工合同”,且被告将位于唐山市丰润区车站路西、朝阳道南的“润铁家园一期工程路西南片地块工程中的3#楼、4#楼及地下车库D21-D42轴底板防水工程”交由原告施工,故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因该项工程所在地为唐山市丰润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申请费80元,由被告唐山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子靓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海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