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5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与王建兵,刘远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王建兵,刘远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5552号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1928号富悦.阳光2幢门面5,组织机构代码57341319-5。负责人唐春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智全,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永超,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兵,男,汉族,1973年1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刘远会,女,汉族,1972年10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与被告王建兵、刘远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亦未提出缓、减、免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赵嘉志人民陪审员 王先容人民陪审员 黄 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之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