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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5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与王建兵,刘远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王建兵,刘远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5552号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龙华大道1928号富悦.阳光2幢门面5,组织机构代码57341319-5。负责人唐春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智全,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永超,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建兵,男,汉族,1973年1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刘远会,女,汉族,1972年10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富登小额贷款(重庆)有限公司江北分公司与被告王建兵、刘远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亦未提出缓、减、免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赵嘉志人民陪审员  王先容人民陪审员  黄 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之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