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1财保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李妮与黄东妹、黄东妮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妮,黄东妹,黄东妮,苏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1财保158号原告李妮。被告黄东妹。被告黄东妮。被告苏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妮诉被告黄东妹、黄东妮、苏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妮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苏高所有的车牌号为桂L×××××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进行财产保全、扣押该车辆,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为11415141900211019550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苏高所有的车牌号为桂L×××××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上述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期限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李妮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照将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春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