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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执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郑太侠拍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怀旭,郑太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郯执字第1395号申请执行人陈怀旭,男,1974年11月29日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郑太侠,女,1981年12月24日生,汉族,郯城县。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以(2015)郯民初字第213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郑太侠所有的实际登记在郑太侠名下的东风日产“骊威(DFL7163AC)”。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郯民初字第21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郑太侠所有的实际登记在郑太侠名下的东风日产“骊威(DFL7163AC)”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葛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