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0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0民初138号原告余某某,女,1994年0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刘某某,男,1989年0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周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