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厦门横翼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陈金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横翼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陈金龙,陈金园,厦门邦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453号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101号商业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吴世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玲、方向荣,福建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横翼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601号5层B单元。法定代表人陈金龙。被告陈金龙,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陈金园,女,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厦门邦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店上东里46号305室。法定代表人陈金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横翼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陈金龙、陈金园、厦门邦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厦门横翼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陈金龙、陈金园、厦门邦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价值81893.82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原告并已提供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厦门横翼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陈金龙、陈金园、厦门邦城机电有限公司价值81893.82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本案财产保全费839元,由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俭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庄娟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