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3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吴宗德与徐凯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宗德,徐凯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903民初380号原告吴宗德。被告徐凯涛。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宗德诉徐凯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通知原告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但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未尽当事人应尽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周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赵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