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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2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卡尔科技有限公司与温州远洋眼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温州XX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2237号原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XX,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XX,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XX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XXX,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XX。上述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名下的价值人民币92000元的财产。该保全措施由原告提供由深圳市友帮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2016)友帮达龙保第012701号财产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告温州远洋眼镜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92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同等数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春秀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瑞宇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