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陆执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毛立良、刘忠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立良,刘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陆执字第429号申请执行人毛立良,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被执行人刘忠军,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陆川县人民法院(2015)陆民初字第180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在执行毛立良申请执行刘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工商、车辆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陆民初字第1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良彬审判员 邱玉亮审判员 朱 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健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