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3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张立杰与长春市宽城区团山街道小南村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433号起诉人张立杰。2015年1月1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张立杰诉长春市宽城区团山街道小南村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称2015年被起诉人诱骗起诉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因此诉讼法院请求判令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效,重新评估地上物,按新标准对起诉人给予补偿。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起诉人长春市宽城区团山街道小南村的民事主体证明材料,因此,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张立杰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牟春阳审 判 员 任光军代理审判员 颜美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