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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民初字第03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杜荣全与李爱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荣全,李爱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园民初字第03305号原告杜荣全。委托代理人陈龙,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爱明。原告杜荣全诉被告李爱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佳政独任审理,后因被告李爱明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荣全的委托代理人陈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爱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荣全诉称:2013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雇佣原告在其承包的位于苏州市吴中区××路铭城国际项目上做木工,按照完成的工作量核算劳务费。后经双方结算,被告结欠原告劳务费为26000元,被告出具了欠条。后被告仅支付了5000元,剩余21000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上门催要无果。原告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务费21000元。被告李爱明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4年8月1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现欠杜荣全铭城国际装修人工费贰万陆仟元整(¥26000.00元)现按每月壹万元支付。(壹万由本月25日付)。特立此据。”被告在欠款人处签字署期。2014年8月30日,被告支付原告5000元,并在欠条上注明:“2014.8.30已付伍仟元整(¥5000.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杜荣全提交的《欠条》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根据原告提供的《欠条》,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用的事实清楚明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到庭抗辩,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用21000元,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爱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杜荣全劳务费21000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690元,共计1090元,由被告李爱明负担,该款已由原告杜荣全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前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10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刘佳政人民陪审员  沈永年人民陪审员  孙文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巧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