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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邹艳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董立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艳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董立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315号原告邹艳英。委托代理人邹爱民,荣成市同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被告董立建。原告邹艳英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公司、董立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邹艳英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董立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艳英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艳英撤回对被告董立建的起诉。审判员 于 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江佳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