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3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孙某、周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孙某,周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3337号原告周某甲,女,194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告孙某,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周乙,女,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诉被告孙某、周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无法向被告周乙送达诉讼材料及开庭传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周惠平人民陪审员 沈礼梁人民陪审员 王剑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