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初字第1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王某与臧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臧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民初字第1709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臧某甲,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臧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军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臧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臧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儿臧某丙。因原、被告婚前接触较少,草率登记结婚,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对家庭根本不���责任,极度自私自利,无论是在经济上,还是生活上对原告及女儿根本不管、不闻不问,只顾自己吃喝玩乐,甚至还与其他女性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使夫妻感情完全彻底破裂,无任何和好可能,恳请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臧某乙、臧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出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臧某甲辩称,1、我同意离婚。2、孩子都是由我父母养大,两个孩子都得由我抚养,抚养费自理。3、没有共同财产。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1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臧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年××月××日生育次女臧某丙,现随原告生活。庭审中,原告称:感情破裂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至少有6万元的现金;被告欠我父亲(王新年)的钱,几千块钱,具体数字不知��,这是被告盖房借的砖钱,要求被告偿还。庭审中,被告称:感情破裂了,没办法一起生活,同意离婚;没有共同财产,我没有6万元现金;以前刚结婚的时候有过借钱的事儿,后来还了点,但是没有还清,最多还差一两千块钱,是我父亲向她父亲借的,不是我。以上原、被告均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闹矛盾,现已分居生活,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经调解夫妻关系不能和好,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原、被告有两个女儿,以每人抚养一个孩子为宜,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以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为宜,故长女臧某乙由被告臧某甲抚养,次女臧某丙由原告王某抚养,原、被告各自依法给付对方抚养费,至孩子满十八周岁止。关于庭审中原告主张的财产及债务,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臧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孩臧某乙由被告臧某甲抚养,婚生女孩臧某丙由原告王某抚养,原、被告自2016年起,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给付对方抚养费3055.8元(10186元×30%),至孩子满十八周岁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军庆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