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执1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21-09-18
案件名称
上海合力叉车有限公司与上海皖德叉车有限公司、马仕富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上海合力叉车有限公司;上海皖德叉车有限公司;马仕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4执131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合力叉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被执行人上海皖德叉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马仕富,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28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人民币45000元、支付违约金1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00元、缴纳执行费728元。为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皖德叉车有限公司、马仕富存款人民币55928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审判员 朱雄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磊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