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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星民初字第1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邓光友与魏松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光友,魏松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星民初字第1592号原告邓光友,住广西平乐县。委托代理人唐锦琳,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松波,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光友诉被告魏松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光友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73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65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共计617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邓光友负担。审 判 长  朱 捷代理审判员  蒋西凤人民陪审员  杨秀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