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星民初字第1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邓光友与魏松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光友,魏松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星民初字第1592号原告邓光友,住广西平乐县。委托代理人唐锦琳,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松波,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光友诉被告魏松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光友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73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65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共计617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邓光友负担。审 判 长 朱 捷代理审判员 蒋西凤人民陪审员 杨秀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