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02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刘建新、温翻莲与山西鑫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新,温翻莲,山西鑫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02427号原告刘建新,男,汉族。原告温翻莲,女,汉族。被告山西鑫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西苑南路。法定代表人毛庆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新、温翻莲与被告山西鑫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新、温翻莲于2016年2月14日以双方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新、温翻莲提出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新、原告温翻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53元减半收取4926.5元,由原告刘建新、原告温翻莲共同负担。审 判 长 李 毅人民陪审员 孙 琳人民陪审员 宋素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