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2执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宋伟与湖北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划拨银行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伟,湖北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2执92-1号申请执行人:宋伟,教师。被执行人:湖北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法定代表人:刘明高,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3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湖北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宋伟支付工程款363989.56元,并自2015年12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两倍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8728元及申请执行费5490.75元。但被执行人湖北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湖北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湖北花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80208.3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珊红执行员 罗晓峰执行员 李金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伍希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