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2执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南沅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宏友、张海英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222执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沅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宏友、张海英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5)沅民一初字第120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执行完毕。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222执9号已执行和解履行完毕,现予结案。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