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2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家乐、刘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家乐,刘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2民初791号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1栋4层27、28号。法定代表人田永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向世林,公司员工。被告余家乐,男,汉族,1977年04月06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刘红,女,汉族,1977年02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家乐、刘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兰莉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