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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2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家乐、刘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家乐,刘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2民初791号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1栋4层27、28号。法定代表人田永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向世林,公司员工。被告余家乐,男,汉族,1977年04月06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刘红,女,汉族,1977年02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家乐、刘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兰莉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