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罗洁萍与广西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洁萍,广西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916号原告:罗洁萍。委托代理人:陈小林,贺州市八步区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广西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贺州市建设中路8号。法定代表人:黎春凤。原告罗洁萍与被告广西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邓秀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彭政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罗洁萍的委托代理人陈小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西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2年8月15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出具了一份借条,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书,协议书明确约定了借款总额为10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即从2012年8月15日至2013年8月14日),约定利息为2%,利息按月支付。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不按时还款,原告多次催被告还款,并于2015年1月16日向被告提交了还款通知书,但被告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逾期借款利息20000元(2015年2月至2015年11月),利息计自还清借款之日止,均按月利率2%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对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借款协议书》1份(原件),证明被告借款事实、借款总额、还款期限和约定的利息。2���《借条》1份(原件),证明借款事实、借款总额和约定的利息。3、罗洁萍开户存折2张(复印件),证明被告按月支付利息的事实。4、活期存款历史明细查询1份(复印件),证明被告支付2015年1月份利息的事实。被告未作书面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和举证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广西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举证以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认定。综合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被告于2012年8月15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月息2分,借期12个月,从2012年8月15日至2013年8月14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书,被告收到款后并出具借条1张交原告收执。借款后,被告按约定支付利息到2015年1月份止,之后未再还本付息,原告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公民与法人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罗洁萍主张被告广西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其借款10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借款协议书证实,被告未提出抗辩,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了月息2分,被告已支付利息至2015年1月份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请求的利息应从2015年2月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西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罗洁萍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15年2月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邓秀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 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