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52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蔡达群与颜清宝、施清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达群,颜清宝,施清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5226-2号原告蔡达群,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黄鹏飞、纪东谊,福建携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清宝,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施清甜,女,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达群与被告颜清宝、施清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件情况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蔡志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绍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