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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52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蔡达群与颜清宝、施清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达群,颜清宝,施清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5226-2号原告蔡达群,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黄鹏飞、纪东谊,福建携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清宝,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施清甜,女,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达群与被告颜清宝、施清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件情况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蔡志勇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绍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