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民初52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山东锐光电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翟金标、房永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锐光电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翟金标,房永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5230-1号原告:山东锐光电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翟金标,男。被告:房永宝,男。被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中心支公司。原告山东锐光电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翟金标、房永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卓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秋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