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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赵靖与哈尔滨女王美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哈尔滨欧华医疗美容诊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靖,哈尔滨,哈尔滨欧华医疗美容诊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882号原告赵靖(曾用名赵静、赵静雅),女,1973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周宝峰,黑龙江鹏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雁,黑龙江鹏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女王美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400号1栋—1—2层4号。法定代表人刘佟,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阳,黑龙江国脉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欧华医疗美容诊所,经营者杨秀英,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赵靖与被告哈尔滨女王美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女王公司)、被告哈尔滨欧华医疗美容诊所(以下简称欧华诊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力滨,被告女王公司委托代理人陈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华诊所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是被告女王公司的会员。自2013年5月5日至今一直在被告女王公司进行美容护理。2013年9月17日,被告女王公司为原告推荐了被告欧华诊所的雀斑双疗美容服务,承诺可以达到美白、祛除原告脸部的雀斑等疗效。由被告收取服务费27200元,并实施了祛斑双疗美容服务。经过多次治疗后,不但原告面部原有的瘢痕没有祛除,并且出现成片状新的瘢痕。此后,经协商,被告主动要求并保证将原告面部的瘢痕全面清除干净。在数月恢复治疗中,被告擅自更改原告治疗方案,恢复治疗未达到承诺的效果。中途停止恢复治疗。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但被告多次推诿,无奈,原告到哈尔滨曼格锐丝女子美容美体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恢复治疗。现原告恢复治疗上述瘢痕已经花费97648元。原告认为被告给原告提供美容服务,并承诺达到预期的疗效,理应保证原告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由于被告提供的美容服务造成原告身体受到损害,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请求判令被告一,退还已收取的服务费27200元;二,赔偿原告前期恢复治疗费用97648元;三,被告承担后期恢复治疗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女王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一、被告女王公司未向原告推荐本案被告欧华诊所的美容医疗服务;二、被告女王公司也并未向原告收取服务费27200元;三,原告是否在被告欧华诊所处进行医疗美容以及医疗美容效果如何,被告女王公司根本不知情,也没有参与具体的处理。因此,原告所提针对被告女王公司之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驳回原告针对被告女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欧华诊所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院提交并当庭举示证据如下:证据一、机打pos机票据两张。意在证明被告收取了原告美容服务费27200元。证据二、照片三张。意在证明原告在被告欧华诊所美容时受伤,照片原件在被告欧华诊所。证据三、曼格锐丝女子美容美体有限责任公司治疗清单三张。意在证明原告面部受伤后,在曼格锐丝治疗的产品清单及所花费的具体明细共计97648元。证据四、曼格锐丝女子美容美体有限责任公司消费明细单二十九张。意在证明原告面部受伤后,在曼格锐丝治疗的产品清单及所花费的具体明细共计97648元。证据五、律师函一份(复印件)。意在证明2015年4月9日原告委托黑龙江大成律师事务所向二被告出具律师函,向其主张权利。证据六、录音光盘一张。意在证明原告在被告欧华诊所美容受伤,后原告与被告就受伤事宜进行多次协商。其中一段2014年4月原告与被告欧华诊所谭雅馨以及一位台湾黄教授的录音对话,地点在女王美容道外店,对话内容就面部受伤与对方进行协商。被告女王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欧华诊所未出庭,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女王公司对原告所举证据一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问题均有异议,该证据是两张机打小票,上面没有任何印件,因此不能证明该票据是本案被告女王公司出具的票据。票据上的会员姓名为赵靖(伟),与本案原告的姓名并不一致,与原告在起诉状中所列的别名也不一致。因此被告对该份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有异议,与本案无关。被告女王公司对原告所举证据二不予质证,因为对原告是否在被告欧华诊所处进行医疗美容不清楚。被告女王公司对原告所举证据三、证据四真实性和证明问题均有异议,产品清单上面有曼格锐丝公司道里店的印件。原告陈述的是治疗费,并没有相应的的证据能够证明曼格锐丝公司具有开展医疗活动的资质。因此被告对清单上项目发生的必要性及这部分费用与原告所称的与本案相关的瘢痕治疗的关联性无法确认。并且清单上的总金额与原告诉讼请求的第二项不一致。对证据中二十九张消费明细单真实性有异议,无法确认证据来源。其余质证意见同对清单的质证意见。对该三张票据质证意见同上述二十九张票据的质证意见。被告女王公司对原告所举证据五真实性有异议。被告女王公司并未收到过律师函。该律师函上陈述的事实与原告在起诉状中所述的事实不一致。原告在起诉状中称自2013年5月5日至今,一直在被告女王公司进行美容护理,而在该律师函中称原告是从2012年5月5日一直在被告女王公司进行美容护理,时间相差一年。被告女王公司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女王公司应该在本案中承担任何责任。被告女王公司对原告所举证据六有异议,该组证据原告称均是与被告欧华诊所相关人员的对话,与被告女王公司无关。就是这组证据谈话中提到的女王美容的字样,但不能证明女王美容就是被告女王公司。并且参与谈话人中没有被告女王公司的工作人员,所以即使谈话内容有指向被告女王公司,也不能确定此事与被告女王公司有利害关系。本院对原告举示的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所举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客观真实并能证明相关案件事实,予以采信。原告所举证据五、证据六虽客观真实,但证据内容不能证明原告是被告女王公司的会员和被告女王公司收取了原告的美容费27200元并介绍原告到被告欧华诊所进行美容的事实。本院经审理确认案件事实如下:被告欧华诊所系从事美容皮肤科的个体工商户,办理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有效期自2011年6月16日至2016年6月15日。被告欧华诊所在对外营业过程中以女王美容的名义进行宣传。2013年9月17日,被告欧华诊所收取了原告27200元美容服务费,约定为原告提供祛斑双疗美容服务。经过多次治疗,未达到美容祛斑效果,并出现瘢痕。经双方协商,被告欧华诊所为原告进行恢复治疗,但未能达到效果。原告到哈尔滨曼格锐丝女子美容美体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恢复治疗,花费治疗费用97648元。之后,原告与被告欧华诊所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为此原告诉至法院,形成诉讼。本院认为,被告欧华公司为原告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并收取原告交纳的美容服务费,双方之间成立医疗美容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欧华诊所有义务按合同约定为原告祛除面部瘢痕,达到美白效果。但在实际服务过程中,被告欧华诊所采取的医疗美容方案未能达到为原告祛除面部瘢痕,达到美白的效果,并造成了原告面部出现新的瘢痕。为此被告欧华诊所已构成了对合同的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欧华诊所返还美容费27200元的诉讼请求。因被告欧华诊所采取的医疗美容方案未能如约为原告祛除面部瘢痕,达到美白效果,并且经过恢复治疗仍未能祛除原告面部瘢痕。原告合同目的不能达到,故被告应返还原告交纳的美容服务费27200元。二、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欧华诊所赔偿其恢复治疗美容费97648元的诉讼请求。被告欧华诊所采取的医疗美容方案不仅未能达到为原告祛除原有面部瘢痕,达到美白的效果,并且造成了原告面部出现新的瘢痕。被告欧华诊所的美容行为构成了对原告人身的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故被告欧华公司应当赔偿原告因进行恢复治疗而支出的美容费97648元。三、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欧华公司承担后续恢复治疗费用的主张。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对其面部瘢痕进行后续恢复治疗费用司法鉴定的申请。经市法院组织摇号确定,本院委托哈尔滨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以无美容操作记录,鉴定不能进行为由退回。故原告的该项诉讼主张因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四、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女王公司承担共同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所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女王公司收取了原告的美容费27200元并介绍原告到被告欧华诊所进行美容的事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女王公司承担责任的主张,因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哈尔滨欧华医疗美容诊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赵靖美容费27200元;二、被告哈尔滨欧华医疗美容诊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赵靖恢复治疗费97648元;三、驳回原告赵靖对被告哈尔滨女王美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哈尔滨欧华医疗美容诊所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809元,由被告哈尔滨欧华医疗美容诊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鲁少华人民陪审员  杨兰英人民陪审员  柳 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晓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