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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刑终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吴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刑终126号原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女,1992年7月1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沈阳市大东区,捕前住沈阳市大东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15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看守所。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6年1月6日作出(2015)大东刑初速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原审被告人吴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吴某某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某某撤回上诉。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5)大东刑初速字第8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 莹审 判 员  孟石磊审 判 员  李 陶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代  绍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