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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四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王东海与唐山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海,唐山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1471号申请执行人王东海。被执行人唐山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路北区韩城。法定代表人李春雨。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执行王东海申请唐山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被执行人唐山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唐执四字第14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雪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振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