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兴敏与王兴明、王兴琼、王兴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敏,王兴明,王兴琼,王兴华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806号原告王兴敏,女,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王兴明,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王兴琼,女,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王兴华,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敏与被告王兴明、王兴琼、王兴华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兴敏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兴敏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王兴敏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 员代 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