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6民初01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工业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工业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01709号原告沈阳工业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艺路34号。法定代表人鞠保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月,男,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住多少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7号。法定代表人李久旭。原告沈阳工业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工业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秦 木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左洁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