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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终字第01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周兆川与被上诉人赵万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兆川,赵万顺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终字第011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兆川,男。委托代理人李冬蕾,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万顺,男。委托代理人张文旭,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兆川与被上诉人赵万顺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镇平县人民法院(2015)镇民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兆川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冬蕾,被上诉人赵万顺的委托代理人张文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2015)镇民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镇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上诉人。审判长  田晓凯审判员  薛庆玺审判员  王 妮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娄 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