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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知)初字第59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北京业之峰装饰连锁有限公司与济宁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业之峰装饰连锁有限公司,济宁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59379号原告北京业之峰装饰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82号金长安大厦C座8层。法定代表人王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晨。委托代理人黄帅民。被告济宁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古槐8号。法定代表人XX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业之峰装饰连锁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业之峰装饰连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北京业之峰装饰连锁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业之峰装饰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0元,由原告北京业之峰装饰连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朱 阁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