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陈玉妹与尹五、耿宪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妹,尹五,耿宪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82号原告:陈玉妹。委托代理人:胡海娟、王松。被告:尹五。被告:耿宪伟。委托代理人:萧国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代表人:丁扬飞。委托代理人:何建芬。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妹诉被告尹五、耿宪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绍兴县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妹申请变更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绍兴县营销服务部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原告陈玉妹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尹五、耿宪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玉妹申请撤回对被告尹五、耿宪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妹撤回对被告尹五、耿宪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118元,减半收取1059元,由原告陈玉妹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 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玉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