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7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石迎来与梁万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迎来,梁万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7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石迎来,曾用名石银来,男,1970年9月28日生。被执行人梁万才,男,1968年6月8日生。石迎来申请执行与梁万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6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梁万才归还石迎来借款17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判决书生效后,梁万才未按期履行,石迎来遂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其与被执行人梁万才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确认。后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石迎来向本院申请依法恢复本案的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梁万才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其未自觉履行,本院遂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梁万才银行存款17800元,申请执行人领取上述款项后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5)陇民初字第006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敏审判员 张德前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秀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