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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1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晓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晓杰,宋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103-1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河间市曙光路。法定代表人田振武,局长。被执行人王晓杰,男,197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沙河桥镇宋位村。被执行人宋美华,女,1979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沙河桥镇宋位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计育征字(2015)A3-03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6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缴纳社会抚养费27090元、执行费306元,但被执行人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晓杰存款2739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树梧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建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