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特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特13号申请人: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山路9号附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5720T。法定代表人:翁振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龙、蹇嫒,公司员工。一般代理。被申请人: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花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38790T。法定代表人:张谊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代宇,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承康,公司员工。一般代理。申请人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房屋,并就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15000万元,截止2015年12月10日应付未付利息6766666.67元、自2015年12月10日起逾期利息、复利均按年利率21%计算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本院查明:2014年11月12日,申请人(贷款人、甲方)与被申请人(借款人、乙方)签订《信托借款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贷款15000万元,贷款期限为18个月,即自2014年11月17日至2016年5月17日,起算日以贷款实际发放日为准,贷款资金用于典雅温泉城项目的后续开发建设,借款年利率为14%。借款本金到期一次性偿还,借款利息按日计算,于贷款发放之日起每满3个月之日及贷款到期日(含提前到期)支付。利率不调整。乙方如有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单方宣布借款提前到期。乙方以位于江津区珞璜镇商业3800.21平方米的现房提供抵押担保。双方于同日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4年11月17日,申请人按合同约定将借款15000万元支付给了被申请人。嗣后,被申请人未严格按合同约定付息,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0日向被申请人发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贷款全部到期。截止2015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15000万元,应付未付利息6766666.67元。审查中,被申请人对未归还的借款本金及抵押权的设立无异议,但认为重复计算罚息与复利有违公平原则。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依法设立。因债务人未按约定付息,申请人依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依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申请人可依法行使抵押权。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申请人称重复计算罚息与复利有违公平原则,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的罚息与复利符合双方约定,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房屋,申请人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就所得价款在借款本金15000万元,截止2015年12月10日应付未付利息6766666.67元、自2015年12月10日起的逾期利息、复利均按年利率21%计算的范围内优先受偿。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申请费申请人已预交,经其同意,由被申请人转付申请人。审 判 长 程雪松审 判 员 刘小华代理审判员 伍云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