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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包季平与南京图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季平,南京图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执143号申请执行人包季平。委托代理人王政,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图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朱从兵,系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包季平与被执行人南京图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句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南京图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4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停工留薪待遇13050元、护理费5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鉴定费400元,合计8962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包季平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张厚祥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