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7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红艳与宋英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艳,宋英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282号原告张红艳,女,汉族,1962年出生,住夏津县。被告宋英刚,男,汉族,1960年出生,住夏津县。原告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红艳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唐殿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玲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