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执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赵永梅、胡正芳等与天长市富民工艺品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梅,胡正芳,葛玉兰,周芹,唐春兰,胡正兰,梁玉梅,李长芹,钱伏香,乔桂芳,陆会香,李翠华,陆玉兰,江玉华,钱秀芳,葛明珠,陈万香,赵永琴,李国珍,刁梅青,天长市富民工艺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469号申请执行人:赵永梅。申请执行人:胡正芳。申请执行人:葛玉兰。申请执行人:周芹。申请执行人:唐春兰。申请执行人:胡正兰。申请执行人:梁玉梅。申请执行人:李长芹。申请执行人:钱伏香。申请执行人:乔桂芳。申请执行人:陆会香。申请执行人:李翠华。申请执行人:陆玉兰。申请执行人:江玉华。申请执行人:钱秀芳。申请执行人:葛明珠。申请执行人:陈万香。申请执行人:赵永琴。申请执行人:李国珍。申请执行人:刁梅青。申请执行代表人:赵永梅,女,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小学文化,安徽省天长市人,住天长市石梁镇古庵村林涧队2号。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天长市富民工艺品厂,住所地:天长市汊涧镇长庄村蔽塘队,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尹国民,该厂负责人。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日作出的(2015)天民一初字第025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天长市富民工艺品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天长市富民工艺品厂属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尹国民和李翠红系夫妻关系,此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本院另查明,尹国民和李翠红名下有存款和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长市富民工艺品厂、尹国民、李翠红在金融机构名下的存款人民币194362元,或查封其土地、房屋等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