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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2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许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686号原告:许某,女,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吴某,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受理原告许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金贵昌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中,本院按照原告许某提供被告吴某的送达地址,因被告吴某地址不详,无法通知被告吴某应诉。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原告许某不能提供被告吴某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可驳回原告许某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某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贵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