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1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曾艺东与重庆大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艺东,重庆大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647号原告曾艺东,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重庆大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源路7号26-1,组织机构代码62207349-0。法定代表人段兵,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艺东与被告重庆大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艺东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钱星汝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温丽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