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龙执民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毛嘉伟与王恩惠、黎宏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嘉伟,王恩惠,黎宏娟,王恩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龙执民字第971号申请执行人:毛嘉伟。被执行人:王恩惠。被执行人:黎宏娟。被执行人:王恩明。本院在执行(2015)丽龙商初字第463号毛嘉伟与王恩惠、王恩明、黎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00000元及利息,查明本案申请执行人毛嘉伟受偿欠款人民币12500元后,尚有债权人民币187500元及利息仍未受偿。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但未放弃向被执行人继续追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龙执民字第97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陈 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叶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