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81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林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81民初223号原告林某。委托代理人李兆芳。被告曾某。原告林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林振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洪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