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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3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耿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3603号原告耿某。委托代理人郭存廷、牛景祥,长垣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原告耿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耿某于2016年2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耿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耿某承担。审判员 高 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兴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