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3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耿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3603号原告耿某。委托代理人郭存廷、牛景祥,长垣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原告耿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耿某于2016年2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耿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耿某承担。审判员 高 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兴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