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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法执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8-05-03

案件名称

湘潭滨江置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湘潭滨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法执字第1296号申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长沙市。法定代表人曾盾,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湘潭滨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九华经济区。法定代表人叶郁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执行人湘潭滨江置业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到银行、房产、车辆等管理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湘潭滨江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湘潭滨江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并已生效的(2015)雨法响民特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湘潭滨江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随时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健芳审 判 员  向海洋代理审判员  高范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慧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