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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2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李胜军与王立业、李军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军,王立业,李军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2民初168号原告李胜军。被告王立业。被告李军枝。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胜军与被告王立业、李军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胜军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胜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胜军负担。审判员  张爱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雪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