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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0922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沧州勇士拓展器械有限公司与刘春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勇士拓展器械有限公司,刘春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0922民初397号原告沧州勇士拓展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春博,职务:经理。地址:河北省青县被告刘春兰。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沧州勇士拓展器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沧州勇士拓展器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春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财产保全费170元均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国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