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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1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和支公司与李卫清、李晓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和支公司,李卫清,李晓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兴民初字第1553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和支公司,地址:兴和县。负责人:薛瑞,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王海云,内蒙古同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卫清,男,汉族。1993年11月5日生,住兴和县。委托代理人:李国,系被告李卫清父亲。被告:李晓辉,男,汉族,1990年3月28日生,住兴和县。委托代理人:王建芳,系被告李晓辉妻子。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和支公司诉被告李卫清、李晓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守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合法传唤,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和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海云、被告李卫清的委托代理人李国、被告李晓辉的委托代理人王建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28日,被告李卫清无证驾驶被告李晓辉的蒙JB75**号车辆与赵永军驾驶的蒙J589**号车辆在兴和县惠民大道处发生碰撞,造成被告李卫清及赵永军受伤,蒙JB75**号车辆乘车人李晓辉、蒙J589**号车辆乘车人兰宇鹏受伤,两车部件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和县大队认定,被告李卫清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永军承担次要责任,经兴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兴民初字第1359号、13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赔偿兰宇鹏医疗费等共计13678元,赔偿赵永军医疗费等共计7606元。本案中,因被告李卫清是无证驾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原告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对兰宇鹏、赵永军赔付的,原告有权向被告李卫清追偿。而被告李晓辉作为车辆的所有人,明知被告李卫清无证驾驶的情况下仍交由其驾驶,显然存在过错,应对被告李卫清返还原告垫付的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李卫清辩称:原来交强险不知道情况,不知道交强险管什么,保险合同签订时没有明确约定。被告李晓辉辩称:同被告李卫清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8日,被告李卫清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被告李晓辉所有的蒙JB75**号车辆行驶至兴和县惠民大道处与赵永军驾驶的蒙J589**号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被告李卫清、赵永军受伤,蒙JB75**号车辆乘车人李晓辉,蒙J589**号乘车人兰宇鹏受伤,两车部件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和县大队认定,驾驶员李卫清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永军承担次要责任。肇事车辆蒙JB75**号在本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和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受伤者赵永军、兰宇鹏分别将李卫清、李晓辉和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本院分别作出(2014)兴民初字第1359号、(2014)兴民初字第1360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赵永军医疗等费用7606元,赔偿兰宇鹏医疗等费用13678元,共21284元,判决后保险公司足额支付了赔偿款。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予以赔偿,但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人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赔付后,依法享有向侵权人在赔偿范围内的追偿权。本案中,被告李卫清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人受伤,被告李晓辉作为蒙JB75**号肇事车辆所有人,对李卫清是否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具有必要的审查和注意义务,李卫清、李晓辉均有过错,由于保险公司已将赔偿款支付给第三人,因此,原告保险公司有权向被告李卫清、李晓辉行驶追偿权。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卫清、李晓辉返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和支公司垫付的赔偿款21284元,款于判决生效后即给付。案件受理费330元,由被告李晓辉、李卫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守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晓健附《民法》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