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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罗正树诉被告黄维、谢小春、刘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正树,黄维,谢小春,刘敏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370号原告罗正树。被告黄维。被告谢小春。被告刘敏。本院受理原告罗正树诉被告黄维、谢小春、刘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正树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正树撤回对黄维、谢小春、刘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罗正树负担。(此页无正文)代��审判员苏逢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