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罗正树诉被告黄维、谢小春、刘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正树,黄维,谢小春,刘敏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370号原告罗正树。被告黄维。被告谢小春。被告刘敏。本院受理原告罗正树诉被告黄维、谢小春、刘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正树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正树撤回对黄维、谢小春、刘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罗正树负担。(此页无正文)代��审判员苏逢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